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种子生产基地由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并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