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进口的生产用草种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或者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的评估报告,或者由其统一安排的三个以上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二)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及植物检疫证书;(三)附有完整的中文标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