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主要农作物种子与草种子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草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