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