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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