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二)遵守法律、法规;(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