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用车,制止和纠正扰乱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所设的车站对所有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做到公正调派车辆;(三)对调度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四)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