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用车,制止和纠正扰乱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所设的车站对所有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做到公正调派车辆;

(三)对调度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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