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其主管部门可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公示站区范围,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