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调度员证件后持证上岗;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三)按序派车,做好派车记录;

(四)维护营业站秩序,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扰乱营运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五)对出本市或者夜间到远郊区、县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登记;

(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私揽业务或者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