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超计划征收土地的,其超过部分由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抵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