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土地的;(二)骗取批准用地或者越权批地以及其他非法批准用地的;(三)克扣、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