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非法占用或者出具假证明骗取征收土地农转非指标和招工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机关取消城镇户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