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认定制度。需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初审后,报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报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