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材料;

(三)计量和质量检验及环保合格证明;

(四)资源综合利用证明。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