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材料;(三)计量和质量检验及环保合格证明;(四)资源综合利用证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