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境外和外省投资者来本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和投资。来本省投资建设和开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可享受招商引资、科技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