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境外和外省投资者来本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和投资。来本省投资建设和开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可享受招商引资、科技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