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城建、房管、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