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城建、房管、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