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