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法建设的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