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