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法建设的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