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一)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三)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四)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