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

(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三)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四)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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