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机关依法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一)取得许可满两年未建设或者建设中停工一年以上;

(二)许可期满未重新取得许可;

(三)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四)港口岸线使用人将港口岸线使用权转给他人使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