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需要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主体,但不改变港口岸线用途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港口岸线使用权受让人向港口岸线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改变港口岸线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