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使用港口岸线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

(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三)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四)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