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使用港口岸线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三)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四)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