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代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执法情况、工作情况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