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代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执法情况、工作情况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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