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可以应邀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的调研和评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的调研和评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