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