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六章 绿化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下列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生态公益林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二)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的采伐、采集、经营;(三)非苗圃地的大树移植;(四)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建造房屋等工程建设,或者为了排除对已设置的线路、管道、渠道的妨害,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