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从事下列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生态公益林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

(二)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的采伐、采集、经营;

(三)非苗圃地的大树移植;

(四)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建造房屋等工程建设,或者为了排除对已设置的线路、管道、渠道的妨害,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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