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二十七条未知(-1)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