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二十六条未知(-1)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