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二十八条未知(-1)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