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8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10年8月18日
- 条文数
- 1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8月31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万绿园管辖范围的,其保护管理区域包括实际增加的占地面积。
市规划、土地、海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侵占万绿园地或水域的,由市同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的,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擅自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迁出或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广告;
(三)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焚烧垃圾或堆放杂物;
(四)损坏座凳、离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花单价值3倍的罚款;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听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广告,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规定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或堆放杂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人园内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的;
(三)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接到市民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