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广告;

(三)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焚烧垃圾或堆放杂物;

(四)损坏座凳、离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花单价值3倍的罚款;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听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广告,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规定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或堆放杂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人园内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