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对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指导组建工会,该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其所在地的地方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收缴工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收缴规定返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