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二)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达到前次安全鉴定确定的使用期限的;(三)装修改造涉及房屋结构改变和荷载增加的;(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安全的。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中提出的要求及时治理或拆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