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房屋翻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