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