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