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预售、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