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六)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禁止出租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