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继续承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