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