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商品房预售、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使用省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销售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权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