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时向购买人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设专户存入银行,专款用于该工程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