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第七条有效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学;(二)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办学;(三)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办学;(四)社会多方面力量联合办学。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人士与本市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